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309号
被告人鄢晓林,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高新区**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8月17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9年7月30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高新区**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4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6月6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晓林、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鄢晓林与被告人廖某某经预谋后,在本市九龙坡区西彭镇西华路41号-43号楼梯口,由廖某某负责等候,鄢晓林采用夹线接线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张某某一辆黑色小刀牌二轮电动车。后二人于次日凌晨零时左右,在本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正街97号新华小区2幢5单元楼下,采取上述相同方式盗走被害人李某乙的一辆红色申迅牌二轮电动车。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黑色小刀牌电动车价值人民2700元,被盗红色申迅牌电动车价值人民1000元。
2、2020年10月3日,被告人鄢晓林与被告人廖某某经预谋后,在本市九龙坡区西彭镇西庆支路15号楼梯口,由廖某某负责等候,鄢晓林采用夹线接线的方式盗走被害人李某丙一辆黑色珠峰牌二轮电动车,后销赃获利人民币300元。
3、2020年10月1日,被告人鄢晓林在本市九龙坡区西彭镇西庆支路50号9单元楼下,采取夹线接线的方式盗走被害人李某丁一辆红色玉骑牌二轮电动车,后销赃获利人民币300元。
4、2020年10月3日,被告人鄢晓林在本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南城小区4幢6单元楼下,采取夹线接线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卢某某一辆红色玉骑玲牌二轮电动车,后销赃获利人民币200元。
5、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鄢晓林在本市高新区巴福镇“重庆秋航机械有限公司”大门口对面,采取夹线接线的方式盗走被害人王某乙一辆黑色凤凰牌二轮电动车,后销赃获利人民币200元。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70元。
6、2020年9月上旬,被告人鄢晓林在本市高新区巴福镇**街道**号附**号,采取夹线接线的方式盗走被害人李某戊一辆红色喜远牌二轮电动车,后销赃获利人民币200元。
7、2020年10月上旬,被告人鄢晓林在本市高新区白市驿镇**村**组**号,采取夹线接线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向某某一辆红色倍特牌二轮电动车,后销赃获利人民币200元。
8、2020年9月中旬,被告人鄢晓林在本市高新区白市驿镇**街道**号附**号,采取夹线接线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陈某某一辆黑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后销赃获利人民币200元。
2020年10月11日,被告人鄢晓林、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盗红色申迅牌二轮电动车和黑色小刀牌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及前科材料、价格认定书、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王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卢某某、王某乙、李某戊、向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鄢晓林、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鄢晓林、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晓林、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鄢晓林涉案金额为人民币6770元,廖某某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000元,均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鄢晓林、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鄢晓林、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鄢晓林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鄢晓林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静敏
检察官助理 李明松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鄢晓林、廖某某现被羁押在九龙坡区看守所(联系方式:鄢晓林1783084****、廖某某18223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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