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Z514号
被告人鄢朝军,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20112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乡**村**组**号,无业。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朝军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贵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位于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国际中心1号楼1207,该公司从2016年成立至今面向社会通过网络视频,讲师授课等形式宣传,采用发展下线,拉人头方式吸引投资者通过****APP成为会员。投资者由推荐人帮忙注册并缴纳900人民币元购买月码后成为会员。会员又推荐其他人员加入并成为其下线,下线达到相应的人数等级就得到相应的收入,等级共有13等,最高级别为总裁大使,下线8000单,日收入21600元(该收入为APP上的积分,900积分兑换一个月码,成为会员需要900元人民币购买一个月码)。该公司没有任何实体经营项目,其经营模式系传销活动,其组织人员杨某某、吴某某、代某某等人均已经被判处刑罚。
被告人鄢朝军系该传销组织的创始人,是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根据电子数据司法鉴定,该传销组织层级共有73层,会员总数共计684770个。案发后鄢朝军及其家属主动退赃人民币219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到案情况说明、公司相关材料、转账记录、举报材料;
2.证人杨某某、吴某某、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鄢朝军的供述;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朝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发展会员684770个,获利上千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夏宏宇
2020年6月9日
附:一、被告人鄢朝军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公安侦查卷十八册
2、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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