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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鄢某、李某某敲诈勒索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鄢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红安县**乡**,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被红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被红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红安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李某甲,别名李某乙,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051959********,汉族,初中文化,**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住湖北省红安县**乡**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某、李某甲涉嫌敲诈勒索,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打牌时与被害人韩某某发生争执,遭到韩某某同伙的殴打,至怀恨在心,遂找被告人鄢某替自己报仇。鄢某便纠集耿奥等人在红安县城区内四处寻找韩某某,扬言找到韩某某后要将其狠狠教训一顿。韩某某听说鄢某等人行径和“恶名”后,害怕遭其恶打,便通过熟人找鄢某“带和”。鄢某要求韩某某赔偿5万元人民币给李某甲才同意罢休。韩某某迫于压力只好同意赔钱,并当场拿出3万元现金交给鄢某。鄢某当即打电话征求李某甲的意见。被告人李某甲同意这种处理方式,并让鄢某将这3万元人民币拿去自用。被告人李某甲受伤医疗费不足100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鄢某向被害人韩某某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刑事判处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鄢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 2017年1月29日上午11 时许,秦某某借用被告人鄢某的林肯牌越野车(车牌鄂J****4)去亲戚家拜年,途中与被害人李某丙因让路一事发生冲突,秦某某拿出匕首吓唬李某丙,李某丙、李某丁父子二人见状便捡起路边石头朝秦某某扔过去,将林肯牌越野车的前挡风玻璃等处砸损。秦某某便喊来被告人鄢某,鄢某带着戴涛、郭侯群等人来到现场,将李某丙围住,并让其下跪。鄢某强行将李某丙父子带至家里,要求李某丙赔偿20万元,并威胁说要么赔钱,要么剁手。迫于压力,尔后李某丙父子分两次共赔偿鄢某9万元人民币才息事宁人。鄢某拿出1万元人民币让秦某某将该车送去维修,秦某某只支付了8000元的修理费。

案发后,被告人鄢某向被害人李某丁、李某丙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修理费、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耿某某、秦某某、郭某乙、王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害人李某丁、李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鄢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鄢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被告人鄢某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鄢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葆枝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鄢某现羁押于红安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687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附后。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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