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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鄢某危险驾驶案)_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织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少普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3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鄢某驾驶贵F2Z***小型面包车从织金县少普镇**小学门前拉载14名学生前往少普镇**村,行驶至珠六线29公里加200米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查,该车核载7人,实载15人,超载8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受案文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共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焦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鄢某的供述与辩解;4.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鄢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被告人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晴

检察官助理:张静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于织金少普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2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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