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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鄢某某、张某甲介绍卖淫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2128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7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5月8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同日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2128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因本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13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某某、张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被告人鄢某某与张某乙(在逃)商量准备介绍小姐卖淫从中牟利。鄢某某从浙江将甘肃女孩亢某某、茹某某带到镇雄,几人共同组建一个微信群,张某乙(在逃)负责联系嫖客,被告人张某甲负责在群内通知卖淫女和在群内收取卖淫女转发的微信红包,共同介绍亢某某、茹某某到镇雄县城的宾馆内卖淫。2020年4月6日I9时许,被告人鄢某某、张某甲等人介绍亢某某在**饭店**房间卖淫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谭某某、李某某的证言;2、被告人鄢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某、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张某甲属从犯,建议对被告人鄢某某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6-8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乾虎

2020年7月22日

附:1.被告人鄢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镇雄县公安局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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