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龙检公诉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鄢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龙江县**乡**村**组**,住该村。2006年6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9年7月28日因任意毁损公私财物被龙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一千元。于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龙江县**乡**村**组**,住该村。2019年7月28日因任意毁损公私财物被龙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一千元。于2019年8月12日因寻衅滋事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某某、徐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鄢某某因其丈夫徐某乙在网上为网络女主播被害人程某某(女,35岁)刷礼物,怀疑二人有暧昧关系,便和其儿子被告人徐某甲找到程某某家。在院门外鄢某某辱骂程某某,徐某甲用砖头对程某某的住宅进行打砸,期间二人合力将程某某家厕所推倒,造成程某某家住宅及室内物品、厕所不同程度损毁。**派出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制止鄢某某和徐某甲的违法行为时,鄢某某继续用脚踹向程某某,徐某甲继续用砖头打砸。经龙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物品价值为人民币2768.95元。案发后,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鄢某某、徐某甲于2019年7月27日在龙江县**乡**村程某某家院外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谅解书等;
2.证人徐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某陈述;
4.被告人鄢某某、徐某甲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龙江县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光盘。
被告人鄢某某、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某、徐某甲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综合本案情节及二名被告人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鄢某某、徐某甲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岩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鄢某某、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龙江县**乡**村**组;
2. 本案卷宗和全部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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