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一部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镇**组**号。因殴打他人,2016年9月26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行政罚款伍佰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办事处**小区巷**栋**单元**楼**室。因吸毒,2012年4月10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赌博罪,2013年8月7日被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鄢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191971********,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办事处**街**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汪某某、鄢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2月5日,经依法批准,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1时,被告人徐某某、汪某某等人聚集在被告人鄢某某提供的位于随州市曾都区**街**号**小区**栋**单元**室住房内,组织用扑克牌以“秤色子”、“弹痞子”等方式进行赌博。至28日2时许,共32名参赌人员加入赌博活动。被告人徐某某、汪某某按每局20元对参赌人员抽头渔利。抽水资金除去为参赌人员购买烟、水等开销,剩余部分渔利。
同日2时16分,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西城派出所民警接匿名群众举报后出警,现场查获参赌人员32人,收缴赌资69600元人民币,并将上述人员带至该所进行调查。
被告人徐某某、汪某某、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徐某某、汪某某、鄢某某个人基本信息、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鄂随县刑初字第00168号)、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4.被告人徐某某、汪某某、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汪某某、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鄢某某明知他人聚众赌博而为赌博提供场所,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尚敏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汪某某现羁押于广水市看守所;被告人鄢某某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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