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686号
被告人鄢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611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湖南省安乡县**村**号,曾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7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32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村**栋**房。于2014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2015年7月10日刑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7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某某、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下午,被告人鄢某某接到被告人邓某某要求购买毒品的电话后,供称找上线“老鬼”购得人民币400元的冰毒1克,在长沙市芙蓉区**宾馆**房吸食部分后,将剩下的以人民币400元卖给邓某某。邓某某在**宾馆楼梯间拿到毒品后,回到其住处**村**栋**房分装成两小塑料袋,将其中一袋在其住处卖给了吸毒人员谭某某,通过微信获得谭某某支付的人民币200元。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鄢某某又接到被告人邓某某要求购买毒品的电话,鄢某某因其当时手上没有货,便打电话给贩毒人员“果果”购买毒品,“果果”提供冰毒后,鄢某某将手机收到的果果”所发收付款二维码转发给邓某某,邓某某扫码支付了人民币400元给“果果”。
2019年6月1日2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村**栋楼下被抓获。2019年6月2日0时许,被告人鄢某某再次接到被告人邓某某要求购买毒品的电话后,携带毒品按约去芙蓉区**宾馆一楼交易时,被现场抓获。查获冰毒0.6克、麻古0.37克,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均系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鄢某某、邓某某的户籍信息材料、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邓某某前科证明材料的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指认毒品及称量照片、毒品称量登记表、拘留证等物证书证;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鄢某某、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书;5.搜查被告人鄢某某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被告人邓某某贩卖毒品,两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告人邓某某有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青山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鄢某某、邓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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