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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鄢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鄢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四川省简阳市********单元**号。因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于2020年8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0时6分许,被告人鄢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轻型封闭式货车由简阳市沱江大桥方向沿红建路北段驶往江月大桥方向,当车行驶至简阳市简城街道办红建路北段与蓝鲸路交叉路口,与相对方向行驶由田某某驾驶的川M*****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田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围群众报警,鄢某某随120急救车辆送田某某到医院救治。经检验,鄢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27.9mg /l00mL。经认定,鄢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鄢某某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另查明,鄢某某已赔偿田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及收条;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鄢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鄢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建新

                                               检察官助理   

2021年1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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