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鄢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4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继续对其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鄢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为贵BD****的力帆面包车从滑石街上往哒啦村方向行驶,途径鸡场坪镇朱家村三组时,撞上王某某停在路边的一辆车牌为云A2****的五菱车右后尾部,随后鄢某某继续驾驶车辆离开现场,王某某等人发现车被撞后驾车追至保庆煤矿附近将鄢某某拦下后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鄢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依法传唤其至滑石派出所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95mg/100ml,民警立即带鄢某某到滑石卫生院进行抽血、送检。2020年1月25日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鄢某某血样中定性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4.79/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曲靖恒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查获现场图片、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鄢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鄢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花
检察官助理 杨科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卷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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