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鄢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村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4日22时30分,鄢某某驾驶一辆云******号“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镇雄县**路路段时,撞到路边的电线杆,发生交通事故。镇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处警时发现鄢某某系酒后驾车,交警对鄢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47mg/100ml,又抽取鄢某某血样送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61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某醉酒驾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到案后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鄢某某1-2个月拘役,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旭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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