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石检二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鄢忠平,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700416343X,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石首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高陵镇黄陵公村11组20号,现住石首市绣林街道解放路建中巷75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忠平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鄢忠平饮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鄂DN6287已达报废标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石首市人民医院接上妻子徐永兰后出发前往石首市解放路建中巷家中,当车行驶至解放路涎兜湖菜市场门前路段时,与梁超持C1证驾驶的鄂DFG071号小汽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认定,被告人鄢忠平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因发现被告人鄢忠平有酒驾嫌疑,民警遂将鄢忠平带至石首市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被告人鄢忠平的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鄢忠平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87.76mg/100ml。
被告人鄢忠平到案后,对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等物证;2.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3.证人梁超的证言、到案经过;4.鉴定意见书;5.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鄢忠平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忠平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于青
(院印)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鄢忠平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938119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