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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鄢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鸠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鄢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组,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当月18日经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次日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晚9时许,被告人鄢某某在芜湖市鸠江区**烧烤店,因吃烧烤消费费用问题与该烧烤店老板娘李某某发生争吵,后其店内工作人员报警。民警张某某、辅警晏某某接警先期到达现场处置,民警在对双方了解情况并依法进行调解过程中,被告人鄢某某威胁辱骂民警张某某,并用手推搡张某某。后民警依法口头传唤被告人鄢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鄢某某不但不听,还挥拳打中民警张国庆身体和辅警晏某某脸部。后张某某、晏某某及赶来增援民警共同将被告人强行带至公安机关处理。

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鄢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芜湖市公安局接处警综合单、“**烧烤”店照片一张、“出警经过”、警察证和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查询单。

2.证人张某某、晏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证言笔录,及其相关辨认笔录。

3.被告人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某酒后因吃饭付款问题与他人发生争吵,在明知是公安民警接受报警来现场依法处置的情况下,仍然对执行公务的民警进行辱骂、威胁、殴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新龙

检察官助理:王传猛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换押证1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1册。

3.起诉书正副本及量刑建议书各8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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