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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鄢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鄢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县**镇**村**组,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社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鄢某某等人在武汉市汉阳区张湾附近租用一处无名房屋,设置“捕鱼机”、“动物连线机”等赌机,组织周某某、唐某某、向某某等多人使用上述赌机赌博。期间,参赌人员周某某、唐某某通过手机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被告人鄢某某购买共计人民币71400元的筹码用于在上述赌机上赌博。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鄢某某在武汉市江夏区**新村**区**号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单;2、破案经过、抓获经过;3、辨认笔录;4、支付宝转账明细、转账情况汇总;5、行政处罚材料;6、证人唐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向某某等证人的证言;7、被告人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某等人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伟

检察官助理:刘蓉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鄢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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