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Z483号
被告人鄢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月10日左右,被告人鄢某某伙同何某某(已判决)等人在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姜某某家中以起码股的方式开设赌场,其中鄢某某负责打庄。该赌场开设至2014年1月16日,共计6天,赌场抽头渔利78500余元,鄢某某获利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刘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辨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数额为785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康若平
检察官助理:万秀媛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鄢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提讯证1份、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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