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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鄢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鄢广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现住霍邱县******酒厂旁。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霍邱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到西城派出所投案自首被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霍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鄢某某与被害人隗某某平时在霍邱县城关镇五岳路口做散工,等着别人来找上下货。2020年5月30日8时许,鄢某某与隗某某一起帮别人下货后回到五岳路口,两人因分钱发生口角,相互辱骂,并用手指对方。鄢某某在指隗某某时将其眼角戳破出血,隗某某遂动手与鄢某某撕打在一起。两人相互用拳头殴打对方身体,鄢某某又掐住隗某某的脖子将其按在墙边,之后双方被在场人拉开。报警后,双方均在现场等待警察到场。隗某某眼角破皮出血,后又感觉胸部疼痛,坐到现场台阶上,直至被带往医院检查治疗,鄢某某被带至西城派出所接受询问。2020年7月2日,经霍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隗某某胸部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田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撕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斌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鄢某某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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