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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鄢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一部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鄢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简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栩苇,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王某某,1958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县。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被告人鄢某某到简阳市张家岩水库至老鹰水库引水连接工程项目部劳务班组上班,工资按天计算。同年6月14日结算工资时,被告人鄢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工天计算问题产生争执,鄢某某拒绝领取工资。2020年6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鄢某某到简阳市雷家镇团山村5组找王某某解决工资时发生争执,被告人鄢某某先对王某某实施殴打,遭到王某某反抗后,被告人鄢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王某某胸部、腿部捅刺两刀,致其受伤。旁边群众报警,民警到现场将在现场等待的被告人鄢某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胸部损伤致肺破裂、膈肌破裂属于重伤二级,脾破裂属于轻伤一级,左下肢损伤属于轻微伤。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涉案水果刀;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和照片;

3、伤情鉴定意见书;

4、证人付某某、毛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鄢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国梁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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