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1〕39号
被告人鄢某甲,男,1972年**月**日生,江西省丰城市人,未办理二代身份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丰城市**街道**村。2020年9月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9月28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改变管辖我院于2020年12月8日移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又于2020年12月17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9月27日13时30分许杨某某(丰城市**镇**村人)来到其老表鄢某某家(位于丰城市**街道**村委会**村)时路遇泉塘村民鄢某甲,鄢某甲向杨某某催讨摩托车修理费三十余元,杨某某不仅没有支付欠款且恶语相向。其兄鄢某乙听说该事后决定帮弟弟鄢某甲向杨某某出这口气,想要教训一下杨某某,随后鄢某甲、鄢某乙两兄弟冲入鄢某某家院内。在鄢某某家院内,鄢某甲向杨某某催讨欠款,为此双方发生争吵,鄢某甲对杨某某说不还钱就把摩托车推走并拆下配件来,杨某某见状就上前阻拦鄢某甲推摩托车走,于是鄢某乙就用携带的长约一尺多长的尖刀刺伤杨某某的胸部及大腿部,鄢某甲则殴打了杨某某,致杨某某在送医院后救治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杨某某的死因是他人用锐器刺伤左前胸致心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同案犯供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提取、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甲伙同鄢某乙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鄢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雷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鄢某甲现羁押在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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