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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鄢某某盗伐林木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鄢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66********,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镇**号,因涉嫌犯有盗伐林木罪,经武宁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8日被武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被告人鄢某某在未经山主同意也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利用油锯分两次在武宁县**镇**村五组**山场和**镇**村**山场盗伐枫树、夜梅黑、萝卜柴等共计22株,非法获利人民币300元。经鉴定,**镇**村和**村的两座山场被盗伐的树木共计22株,立木蓄积合计为3.3256立方米,折原木材积为2.1616立方米。

2019年8月8日,被告人鄢某某主动到武宁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鄢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甲损失500元钱,并取得被害人刘某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林权证;3.证人证言:证人潘某甲、陈某某、周某某、潘某乙、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擅自砍伐他人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鄢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鄢某某案发后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害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幸莉莉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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