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鄢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8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梁平县,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7日2时许,被告人鄢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大道**号**幢**号房间内,趁被害人邱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床铺上充电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467元的OPPO Reno手机盗走。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鄢某某被邱某某及其朋友扭送至公安机关。到案后,鄢某某主动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涉案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害人邱某某系肢体残疾人(叁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刑事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鄢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幸蒙蒙
检察官助理:刘 畅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鄢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762335****;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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