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份到5月份,陈某甲(已判决)纠集夏某甲、夏某乙、匡某某、张某甲(均已判决)及被告人鄢某某在湖北省荆州市万达广场B座6楼租用一处房间,以虚构失恋女教师,想回到原支教学校看望学生的事实,向被害人骗取蛋糕钱、回城机票钱以及生日礼物等钱财,期间张某甲利用微信名为“筱雨惜惜”的微信号通过虚构以上事实等方式对被害人厉某某(东阳籍)进行诈骗,共计骗得人民币8246元(以下均指人民币)。经查,期间陈某甲所使用的邮政储蓄银行卡(6217995200224830387)内的资金来源均为诈骗所得,共计骗得91400元。
2.2019年5月份,陈某甲纠集夏某甲、夏某乙、匡某某、张某甲及被告人鄢某某在湖北省荆州市万达广场B座6楼租用一处房间,以虚构失恋女教师,想回到原支教学校看望学生的事实,向被害人骗取蛋糕钱、回城机票钱以及生日礼物等钱财。经查,期间陈某甲微信内提现至卡号为6224122195902136的湖北农信银行卡内的172972.8元均为诈骗所得。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鄢某某在湖北省天门市干驿镇朝门村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鄢某某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手机账单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厉某某、牛某某、祝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鄢某某及同案犯陈某甲、匡某某、陈某乙、夏某乙、夏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某与陈某甲等人结伙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鄢某某所犯之罪为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超华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鄢某某(1818659****)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局干驿派出所;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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