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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鄢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19〕1227号

被告人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州区,身份证号码50023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白鹤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鄢某某、向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3月共谋后,共同在重庆市万州区成立了重庆彦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作为据点,招聘员工进行培训后安排充当为“聊手”和“地面接单手”,以虚假招工的方式实施诈骗。首先由“聊手”在网上发布虚构的高薪招聘信息,并以微信聊天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到指定地点面试,然后由“地面接单手”冒充负责招聘的工作人员,以打点关系为由诱骗被害人购买高档香烟,并以缴纳保证金、工牌费等为由收取被害人费用,以此骗取被害人钱财。经查证,该团伙以此方式在本市渝中区、江北区、渝北区等地诈骗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1802元。

2019年6月17日,民警在重庆市万州区新城烛语网吧将被告人鄢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公司注册登记材料、扣押清单、微信收藏诈骗术语截图、业绩统计表、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周某甲、杨某甲、李某甲、周某乙、夏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等人及同案犯向某某、任某某、王某某、郭某甲、全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乙、杨某乙、刘某甲、刘某乙、拉毛某某、丁某某、窦某某、李某乙、祝某某、詹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等笔录;

6.微信聊天、交易等电子数据;

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某伙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俊斌

2019年10月25日

附:1.被告人鄢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提讯证一份、补充材料四页、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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