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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鄢某某集资诈骗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8〕1384号

被告人鄢某某,女,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80********,汉族,出生地为江西省宜春市,文化程度初中,原工作单位系广东**新能源有限公司,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湖南省常德市********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7年7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同案人郑某某(另案处理)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租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五路中旅商业城14、15楼为广州**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地,并雇请被告人鄢某某及同案人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派传单、打电话、组织活动等方式,向外宣传该公司生产太阳能等环保产品,以公司发展需要资金为由,承诺“定期还本并付高息”的方式,与王某甲、何某某等62名投资参与人签订借款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经司法会计鉴定,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6303450元,已返还的金额合计603,652.40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合计5,699,797.60元。

2017年7月2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鄢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广州**新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广州**新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资格认定的复函》等书证。

2、证人孟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等60人的陈述。

4、被告人鄢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某作为**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参与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银建国

2018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鄢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13册、CD共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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