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林刑诉〔2019〕5号
被告人鄢某某,绰号“老贵”,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住武冈市**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中旬,被告人鄢某某伙同同案人肖某某、乔某某(均己判刑)一起到武冈市**镇**村,在**一里路远的田里,布设了三副捕鸟网捕捉野生鸟类。
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鄢某某伙同肖某某、乔某某一起到城步苗族自治县**乡**村肖宗巧家附近的小地名“小光文”的田里,布设了二副捕鸟网,并商量好捕到鸟后就通知对方。2018年10月1日下午,肖宗巧独自一人又到“小光文”田中布设了二副捕鸟网。
在上述两次非法捕猎中,乔科锦一共捕到十三只野生鸟,肖宗巧一共捕到十二只野生鸟,乔科锦等三人分别于2018年10月4日、8日两次将捕到的野生鸟拿到城步苗族自治县某某镇一个蒙古包饭店加工食用。
2019年3月21日,鄢某某在云南省个旧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及捕鸟网照片(含两只斑鸠活体);2.书证:户籍资料、禁猎公告、归案情况说明;3.证人肖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鄢某某及同案人肖某某、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6.提取、指认、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及相关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某伙同他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鄢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佑良
2019年4月25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鄢某某现被羁押在城步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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