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合检一部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鄢某甲(曾用名鄢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91********,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8日被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执行逮捕;经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石某某(曾用名石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95********,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鄢某乙(绰号“安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252000********,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执行逮捕;经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2000********,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执行逮捕;经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河南省泌阳县人,住河南省泌阳县**乡**村**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是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某甲、石某某、鄢某乙 、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诉被告人梁某某。本院已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鄢某甲、石某某驾驶改装三菱猎豹越野车在泸州市龙马潭区**镇**村**项目工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镇**路**号**环保公司大门口等地,盗走被害人毛某某挖掘机内柴油300余升,盗走被害人泸州**科技有限公司两辆洒水车内柴油420余升以及其他被害人车内柴油后,运至泸州市江阳区**镇**村**组**号的租赁房屋。次日11时许,被告人鄢某甲在该租赁房屋内将盗得的3200余升柴油以10880元的价格卖给徐某某。
2.2020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鄢某甲、石某某驾驶改装三菱猎豹车在自贡市富顺县**街道**工地等地,盗走被害人郑某某挖掘机内柴油320升以及其他被害人车内柴油后,运至合江县**镇**村**组**号租赁房屋内。
3.2020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鄢某甲、石某某驾驶改装三菱猎豹车在泸州市江阳区**街道**路**搅拌站内,盗走被害人罗某某、亢某某、孙某某等被害人停放在此处的8辆货车内柴油共2380升,后将上述柴油运至合江县**镇**村**组**号租赁房屋内。2020年6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鄢某甲、鄢某乙将盗得的3200升柴油以11300元的价格卖给曹某某。
4.2020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鄢某甲、石某某驾驶改装三菱猎豹越野车在合江县**街道**厂外侧道路边、合江县**街道**道路边,合江县临**道**搅拌站门口等地,盗走被害人雷某某车内柴油400余升,盗走被害人刘某某、杨某某、施某某三辆挖掘内柴油共1020升,盗走被害人甘某某货车内柴油500余升以及其他被害人车内柴油后,运至合江县**镇**村**组**号租赁房屋内。同日17时许,被告人鄢某甲将盗得的2200升柴油以77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梁某某。
5.2020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鄢某甲、石某某驾驶改装三菱猎豹越野车在宜宾市江安县**镇**大道南段**混凝土公司停车场,宜宾市江安县**镇**医院旁道路边等地,盗走被害人宜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9辆货车内的柴油共2000升,盗走被害人宜宾市***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货车内柴油280升以及其他被害人车内柴油后,运至合江县**镇**村**组**号租赁房屋内。同日15时许,被告人鄢某甲、鄢某乙将盗得的2342余升柴油以82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梁某某。
6.2020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鄢某甲、石某某驾驶改装三菱猎豹越野车在合江县**镇**大道二段**搅拌站外的道路等地,盗走被害人邓某某车内柴油共计600升以及其他被害人车内柴油后,运至合江县**镇**村**组**号租赁房屋内。同日15时许,被告人鄢某甲、鄢某乙将盗得的2400升柴油以84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梁某某。
7.2020年8月5日1时至5时许,被告人鄢某甲、王某某驾驶改装的三菱猎豹越野车在泸州市纳溪区**公园**小区门口路边等地,盗走被害人徐某某车油箱内柴油650升以及其他被害人车内柴油后,运至合江县**镇**村**组**号租赁房屋内。同日21时许,被告人鄢某甲、鄢某乙将盗得的3200升柴油以112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梁某某。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鄢某甲、鄢某乙、王某某在泸州市江阳区弥陀镇白马村被侦查人员抓获。侦查机关在合江县**镇**村**组**号鄢某甲租赁房屋内查获其存放于此的柴油共计1800升。被告人鄢某乙、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石某某在浙江省缙云县壶镇被侦查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梁某某在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金亮、梁清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甲、石某某、鄢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明知柴油是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鄢某甲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石某某、鄢某乙、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鄢某乙、王某某、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华敏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鄢某甲、石某某、鄢某乙、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合江县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八册,光盘二十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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