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鄢某甲故意伤害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775号

被告人鄢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镇**委**组。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已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4日19时56分许,被告人鄢某甲、鄢某乙(另案处理)等五人与被害人景某某等人在西安市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斗门镇石匣村北边苗圃地里挖树,后因琐事双方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被告人鄢某甲用抬树的木棍乱抡,将被害人景某某打倒在树坑内,致其头部受伤。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景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鄢某甲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鄢某甲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红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两册;

3、电子光盘一张;

4、涉案棍棒一根(见涉案物品移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