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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鄢某甲故意杀人案)_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鄢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播州区**街道**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播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19日至2月1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二次(2020年1月7日至1月21日、2020年3月19日至4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鄢某甲与被害人邵某某系夫妻,住遵义市播州区**街道**栋**单元**室。2019年9月9日晚,被告人鄢某甲因家庭琐事与邵某某在家中发生争吵,邵某某先后用螺丝刀和剪刀与鄢某甲发生抓扯,在持剪刀发生抓扯过程中鄢某甲脖子受伤,后双方各自在沙发上休息。

2019年9月10日凌晨,鄢某甲因上厕所将邵某某惊醒,双方再次发生抓打。邵某某便持菜刀追砍鄢某甲,鄢某甲将菜刀夺过来后扔掉,邵某某又从茶几处拿出一把钉锤追打鄢某甲。在追打过程中邵某某滑倒在地,鄢某甲见状夺过被害人邵某某手中的钉锤,随即用钉锤敲打被害人邵某某的头部致其失去抵抗能力,后将邵某某扶至厨房阳台将其推下楼摔死。经鉴定:邵某某系头部遭受钝器多次打击及颈部遭受卡压失去抵抗能力后,被他人从高处抛下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钉锤、剪刀;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鄢某甲电话通讯话详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3.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鄢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文书、理化检验报告、DNA鉴定文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美域小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永康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光盘4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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