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鄢某甲,绰号“**”,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305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社区**组**号。2013年5月3日因吸毒、携带管制刀具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元;2013年5月6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三年;2013年7月23日因吸毒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4年10月28日因吸毒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4年1月27日因敲诈勒索罪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6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张某甲、赖某某等人于2018年8月底至9月中旬在丰城市**街道**社区拆迁房内开设赌场,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鄢某甲和张某乙(已判)找到楼主张某甲、赖某某等人,要求收取赌场保护费用,张某某等人迫于压力,答应赌场开设期间按每日300元交予鄢某甲、张某乙等人,鄢某甲、张某乙安排鄢某乙、鄢某丙、袁某某(均已判)等人每日对张某甲赌场收取费用,并安排人员维持赌场秩序。张某甲等人如未及时支付保护费,鄢某甲、张某已等人就会在赌场内拆台,故意惹事。赌场开设期间,鄢某甲、张某已多次要求将保护费提高,张某甲等人迫于压力,一段时间关停了赌场,后经张某甲与鄢某甲等人谈好每天给300元至500元不等的保护费,2018年10月中旬至2019年1月,张某甲、赖某某等人在市**街道**社区拆迁房内又陆续开设赌场,直至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张某甲等人开设赌场期间,总共交纳1万余元给鄢某甲、张某已等人,钱款被鄢某甲、张某已、鄢某乙、鄢某丙等人用于吃住及开支。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鄢某甲主动到丰城市公安局剑光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转帐记录、刑事判决书等;被害人的陈述;同案人张某已等的供述;被告人鄢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以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他人交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鄢某甲属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鄢某甲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春虹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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