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忠检刑诉〔2020〕Z129号
被告人鄢红霞,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批准,次日由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红霞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自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6月11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自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5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鄢红霞通过他人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招嫖广告,并在广告中推送了自己用于实施诈骗的电话号码和QQ号。当被害人看到该广告后拨打电话号码或者添加QQ好友,鄢红霞便冒充客服人员和上门服务的小姐等身份与被害人联系,并将被害人拉进自己组建的微信群或者QQ群中,以收取订金、服务费、小姐人身安全保证金、情趣用品安全保证金等名义让被害人在群里发红包,然后再操作群内多个微信、QQ号领取红包,或者让被害人直接向指定的银行卡中转账,等被害人发现被骗时再将其踢出微信、QQ群。2019年3、4月份开始,鄢红霞邀约姚某某(另案处理)帮忙组建微信群并由姚某某安排谢某某、陈某甲、苏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操作微信号领取被害人在群里发的红包,由姚某某等人扣除相应提成后将被害人所发红包汇总后转账至鄢红霞指定的银行账户。被告人鄢红霞诈骗韦某某(忠县石宝中学学生)、胡某某、吴某某、万某某、钱某某等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50915元。
被告人鄢红霞于2019年7月10日被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鄢红霞已被忠县公安局扣押赃款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搜查、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尾号9877涉案银行卡1张、手机10部、移动硬盘1个、移动WIFI1个、拉卡拉收款宝1个、电话卡6张、作业本纸张1张等物证;
2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现金交款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熊某某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卡、魏某某邮政银行卡、黄某某邮政银行卡、李某某光大银行、建设银行卡流水记录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陈某甲、谢某某、苏某某、严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韦某某、吴某某、胡某某、钱某某、周某某、万某某等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鄢红霞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检查笔录:严某某辨认陈某乙笔录、鄢红霞手机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7.电子数据:鄢红霞手机通话记录、微信交易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谢某某、姚某某、王春娇银行卡和支付宝给鄢红霞银行卡转账的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红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主动交付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于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鄢红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已退还部分赃款、部分被害人为在校学生,在量刑时均予以考虑。据此,建议对被告人鄢红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兴蓉
检察官助理:王于都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册,光盘12张;
3.涉案手机10部、银行卡1张、移动硬盘1个、移动WIFI 1个、收款宝1个、电话卡6张、纸张1张均随案移送法院,60000元扣押赃款已存入忠县公安局银行账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