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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鄢选云、龙某某盗窃案)_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纳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鄢选云,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7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2019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71********,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号。曾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选云、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有关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7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9日3时许,被告人鄢选云与赵某某(另案处理)相互邀约,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单元****号,由鄢选云入室,赵某某望风,用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任某某家中,鄢选云在室内寻找东西时被任某某发现,后两人逃离现场。

2、2020年4月22日凌晨, 被告人鄢选云、龙某某与赵某某(另案处理)相互邀约,到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小区,由鄢选云入室, 龙某某与赵某某望风,用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该小区****单元**号被害人曹某某、****单元**号被害人田某某、****单元**号被害人宴某某、****单元**号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共计盗走人民币现金3000余元后逃离现场。

3、2020年4月26日凌晨, 被告人鄢选云、龙某某与赵某某(另案处理)相互邀约,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单元**号,由鄢选云入室, 龙某某与赵某某望风, 用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戚某某家中,盗走人民币现金1500元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鄢选云、龙某某于2020年4月28日在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怡乐镇中心幼儿园对面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鄢选云、龙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鄢选云、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选云、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鄢选云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鄢选云、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鄢选云、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鄢选云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刚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鄢选云、龙某某现被羁押在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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