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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鄯某某等人盗窃罪一案)_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盂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鄯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盂县**村。200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5月28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盂县**村。2010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5月28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盂县**村,盂县**工人。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8日取保候审。7月22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7月24日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盂县**村,盂县**工人。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22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7月24日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鄯某某、郭某某、杨某某、郑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上列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进行了讯问,审查了在案材料。四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1月间,在盂县南娄镇西小坪某某汽修厂,被告人鄯某某盗窃汽修厂楼内存放的货车刹车盘、钢圈、千斤顶、机油螺丝、钢板、金属板等物品,租用赵锁坏的五菱之光面包车,将所盗物品出卖至位于秀水镇西城武村的盂县**废旧物资收购站,获得赃款2200元。

2. 2019年12月间,在盂县南娄镇西小坪某某汽修厂,被告人鄯某某、郑某某驾驶郑某某的羚羊轿车,三次盗窃汽修厂楼内暖气片4组(合计52片,每片鉴定价值17元)价值884元及风炮、钢板等物品,将所盗物品出卖至位于秀水镇西城武村的盂县**废旧物资收购站,获得赃款1140元。

3. 2020年1月间,在盂县南娄镇西小坪某某汽修厂,被告人鄯某某、杨某某驾驶杨某某的吉利QQ轿车,盗窃汽修厂楼内暖气片4组(合计52片,每片鉴定价值17元)价值884元,将所盗暖气片出卖到盂县**废旧物资收购站,获得赃款800元。

4. 2020年1月间,在盂县南娄镇西小坪某某汽修厂,被告人鄯某某、郭某某驾驶郭某某的吉利QQ轿车,两次盗窃汽修厂楼内汽车钢圈21个(每个鉴定价值100元)价值2100元,将所盗汽车钢圈出卖至位于盂县秀水镇南关村的盂县**废品收购站,获得赃款1860元。

5. 2020年1月间,在盂县南娄镇西小坪某某汽修厂,被告人鄯某某、郭某某、杨某某,驾驶郭某某、杨某某的QQ轿车,盗窃汽修厂楼内暖气片8组(合计104片,每片鉴定价值17元)价值1768元,将所盗暖气片出卖至位于盂县秀水镇南关村二级路旁的**废品收购点,获得赃款920元。

另外,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鄯某某多次盗窃南娄镇西小坪某某汽修厂、某某有限公司、某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铁质器物,出卖至盂县**废旧物资收购站等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在案的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鄯某某、郭某某、杨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鄯某某、郭某某、杨某某、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鄯某某、郭某某、杨某某、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建军

检察官助理:毕晓丽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鄯某某、郭某某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被告人郑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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