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野某甲,曾用名野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4196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系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农民,住该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大庆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野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野某甲从他人手里承包了位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屯的18亩林地。因见林地内未栽种树木,野某甲违法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将18亩林地变更用途,在林地内盖大棚种植水稻。经佳木斯市**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被非法占用的林地的面积为18亩,林种为防风固沙林,林地原有植被破坏程度为严重。2019年,野某甲已全部恢复造林。
经侦查,被告人野某甲于2019年5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被告人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野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野某甲具有自首,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具有恢复造林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野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玉清
代理检察员:刘慧子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全案卷宗证据材料1册。
3.视听资料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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