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金东,男,生于197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7031979********,回族,高中文化,四川省盐亭县人,无业,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道**段**号。2015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8年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8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年1个月,2018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分局刑事拘留;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3月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3时许,被告人金东在绵阳市涪城区**路**号**村**栋**单元**楼,采用撬门入室等手段,盗走店内价值人民币5822元的富士牌X-A3单反相机(含镜头)一部,后藏匿于绵阳市涪城区西山东路华尔街小区旁巷子内的一辆废旧面包车内。
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金东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本案的犯罪事实,追回被盗相机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勘验、辨认等笔录;5.被告人金东的供述及辩解;6.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其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本案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东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彪
2020年3月10日
附:1.被告人金东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及值班律师身份材料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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