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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金为,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11241987********,汉族,高中文化,原**集团服务总裁,出生于安徽省全椒县,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居**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全椒县**镇**街**号)。被告人金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金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金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至2018年4月间,曹某某(另案处理)先后成立并实际控制南京**咨询有限公司、江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江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爱晚系”公司,以“爱福家”为品牌,以年化收益率8%-36%为诱饵,以签订“居家服务合同”“艺术品交易合同”等合同,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进行艺术品投资等为由,聘用被告人金为等人在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安徽省、天津市等18个省、市成立众多关联公司,通过散发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宣传,向11万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32余亿元。被告人金为自2013年1月至2015年9月间,担任服务总裁,参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0.2余亿元。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金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费用审批单、银行流水、案发经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倪某某、岳某某、俞某某、陆某甲、陆某乙、解某某、赵某甲、杨某某、王某某、殷某某、赵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金为的供述和辩解;

4.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为伙同他人共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  莹

检察官助理:毕恩轩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金为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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