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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云贩卖毒品、盗窃案)_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金云(绰号马大娘),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30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镇**路**号,住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房**栋**室。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7月5日被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8日被洪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云涉嫌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6年10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金云来到洪江市黔城镇滨江路**商行购买东西时,趁人不备,将杨某某放在**商行柜台上面的一台金色vivox7手机盗走。2016年10月4日,金云将所盗窃的手机退还给了杨某某。经洪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2184元。

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金云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手机发票、现场监控截图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金云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洪江市价格认证中心洪市价认定字[2016]032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7.涉案视频光盘1张。

二、贩卖毒品罪

2019年12月1日12时许,吸毒人员梁某某来到吸毒人员段某某家中,请其代为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200元给段某某,段某某电话联系上罗某某(已判刑)向其购买毒品,罗某某收取段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的200元毒资后,将5小包共重约0.25克毒品海洛因及1小包重约0.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交给被告人金云,让金云将5小包毒品海洛因送去给段某某,并见机将1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也贩卖给段某某并代为收取1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的200元毒资。金云按照罗某某的指意,于当日13时许,携带上述毒品来到段某某位于洪江市黔城镇**小区**栋**单元**室家中,将5小包毒品海洛因交给段某某,5小包毒品海洛因便被梁某某、段某某二人通过人体注射吸食完了。之后,金云又将1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了梁某某,梁某某通过微信付给金云毒资200元后,将其中一部分毒品甲基苯丙胺在段某某家中被梁某某、段某某二人以“吹壶壶”方式吸食,剩余部分被段某某的狗打翻掉落地上了。金云离开段某某家后将收取梁某某1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毒资2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了罗某某。梁某某、段某某二人被公安民警查获后,尿检结果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均呈阳性。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金云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电话通话详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视频截图照片、尿检报告、毒品收缴专用收据、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金云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指认、辨认、提取等笔录及照片;5.涉案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金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告人金云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全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云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金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金云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金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金云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对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品

检察官助理:郑平沅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金云现羁押在怀化市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治中心。

2.侦查案卷4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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