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金伟伟挪用资金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三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金伟伟,女,1981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3101141981********,汉族,大学文化,上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出纳,户籍在上海市嘉定区******号,住上海市嘉定区**********2019628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31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23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上海市嘉定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9月26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211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本院决定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决定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嘉定区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伟伟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伟伟在担任上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力资源公司)出纳期间,利用保管公司资金、办理公司资金收付的职务便利,假借支付工资的名义,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于2019年1月9日至6月24日先后将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298万余元(以下币种相同)转账至其个人账户,均用于个人期货投资。上述挪用资金期间,金伟伟先后归还公司资金188余万元,其余资金均亏损殆尽。

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金伟伟在北京市大兴区被抓获。到案后,金伟伟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金伟伟家属代其归还公司5万元并承诺将浙江省湖州市的房产抵债用于退还资金。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上海**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情况、上海**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开发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公司的档案机读材料、公司登记资料、营业执照等书证,证人韩某某、毛某某的证言,证实**人力资源公司是**镇集体企业,由上海**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开发有限公司出资设立,其中**资产公司股东系**镇**村、**村等多家村民委员会出资。

2.《劳动合同书》《工资明细表》等书证,证人韩某某、毛某某的证言,与被告人金伟伟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金伟伟系通过人员招聘程序被录用为**人力资源公司出纳,合同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3.**人力资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人力资源公司对公账户交易明细、账面实际收付款流水清单、金伟伟农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广发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金伟伟通过该公司账户多次转账至其个人银行账户的具体时间、金额及公司账面剩余资金、亏空资金等情况。

4.微信记录、金伟伟签字确认的伪造的银行对账单复印件等书证,证人周某某的证言,与被告人金伟伟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金伟伟在挪用**人力资源公司资金期间,伪造农行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及银行对账单,以掩盖其挪用资金的情况。

5.微信聊天记录、期货交易月结单等书证,证人汤某某的证言,与被告人金伟伟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汤某某在**期货工作期间,通过同行人员的介绍,联系到金伟伟,在其介绍下金伟伟在**期货开户并下载**交易软件进行期货交易的情况。

6.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证人金某某的证言,证实公安机关对嘉定区**镇**路**弄**号**室金伟伟住处进行搜查,搜得疑似仿刻的银行公章一枚并予以扣押;从证人金某某处依法调取金伟伟的苹果手机一部。

7.抵债协议和收款收据等书证,证实金伟伟将湖州市一房地产抵债给**人力资源公司及退赔5万元等情况。

8.被告人金伟伟的多次供述,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9.《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实本案案发、被告人金伟伟的到案经过。

10.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明被告人金伟伟的自然身份状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伟伟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伟伟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且大部分不退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伟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金伟伟退还部分资金、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金伟伟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金伟伟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文柱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金伟伟现羁押于嘉定区看守所。

2.卷宗12册及鉴定意见书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移送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的、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六十七条 .......

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