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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侨诈骗案)_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金侨,曾用名金金,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2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公司**,捕前住江苏省镇江市**花园**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侨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7日,被告人金侨通过中间人裴某某介绍,以给被害人魏某某的孩子安排呼和浩特市第三中学察哈尔校区上学为由,骗取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6.5万元。

2、2018年7月8日,被告人金侨通过中间人裴某某介绍,以给被害人刘某某的孩子安排呼和浩特市第十四中学上学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6万元。

案发前,被告人金侨退还给裴某某人民币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银行查询明细、收条、微信转账记录、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共计人民币11.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金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冬冬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金侨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市第三看守所;

2.证据目录及侦查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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