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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健健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惠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金健健,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94********,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西吉县**乡**村**组**号,住石嘴山市惠农区**小区**号,无业。2014年1月16日因盗窃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4年12月27日因盗窃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1月24日因盗窃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7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8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健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金健健从其位于惠农区**小区**号家中携带撬棍、螺丝刀、剪刀等作案工具到惠农区领航新苑小区,使用撬棍、螺丝刀、剪刀等工具,破坏入户门、拆卸电闸、插座、螺丝,盗窃该小区9户新建空置房墙体内4平方铜芯电线计2700余米,后将所盗电线销赃挥霍。经鉴定,被盗4平方铜芯电线每米价值2.8元,共计价值7560元。

另查明,被告人金健健采取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行为,破坏一户入户门、电路、插座等修复需要费用2231.2元。被告人金健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健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健健采取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75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采取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故意损毁财物、有多次劣迹,均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金健健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健健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门亚楠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金健健现被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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