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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三部刑诉〔2020〕867号

被告人金健,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02197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原**公司北仑分公司、舟山分公司经理,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新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余灶根(另案处理)于2014年10月注册了宁波**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鄞州区**大厦**楼设置**财富业务分部,在宁波、上海、舟山等地开设12家门店,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财富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

被告人金健于2015年6月进入宁波**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厦)从事后勤工作。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期间在宁波**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担任总经理,负责管理北仑门店各项工作。2016年5月至2016年19月底在宁波**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担任总经理,负责管理定海、岱山、沈家门三家门店。经审计,被告人金健在北仑、舟山担任分公司经理管理门店期间参与非吸的金额为17,668,150.00元,造成损失金额为3,178,571.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商登记材料、工资单、财务审计报告、身份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郑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施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健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俏蓉

检察官助理:赵 琴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金健现于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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