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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光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金光忍,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57*******,汉族,中专,无业,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乡**村,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镇**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光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金光忍以支付利息为诱饵,以个人名义出具存款单据、借条等方式向他人非法吸收存款,再将钱款以更高利息转借他人或用于投资。至2016年6月份,被告人金光忍因无力支付本金及利息,造成兰某甲等42名相关人员直接经济损失共5250700元。其中兰某甲损失70000元,金某甲损失160000元,卓某甲损失170000元,雷某甲损失10000元,苏某甲损失33000元,金某乙损失65000元,金某丙损失510000元,金某丁损失99000元,雷某乙损失37000元,林某甲损失90000元,王某甲损失627000元,林某乙损失90000元,李某甲损失88000元,何某甲损失36000元,金某戊损失10300元,何某乙损失218000元,金某己损失80000元,何某丙损失463000元,金某庚损失50000元,金某辛损失40000元,张某甲损失247000元,曾某甲损失50000元,张某乙损失110900元,金某壬损失10500元,金某癸损失67700元,林某丙损失57000元,陈某甲损失203000元,林某丁损失13000元,陈某乙损失20000元,赖某甲损失76000元,蔡某甲损失122000元,金某子损失230000,李某乙损失60000元,金某丑损失125000元,夏某甲损失100000元,卓某乙损失70000元,夏某乙损失207300元,夏某丙损失150000元,王某乙损失120000元、郑某甲损失190000元、梅某甲损失25000元、兰某乙损失50000元。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金光忍在福州市闽侯县**镇**室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存款单据、借条、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某甲、某甲、某甲、某甲、苏某甲等证言。

3.被告人金光忍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金光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光忍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形式支付利息的方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达5250700元,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光忍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光忍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华锋华

2020年4月8

附:

1、被告人金光忍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柒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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