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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光杰盗窃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金光杰,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41987********,朝鲜族,群众,无业,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宁安市**镇**村**组**号,住址为河北省廊坊市**镇。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31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9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于2020年3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光杰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光杰于2020年9月24日凌晨2时许,乘坐王某某斌的汽车到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渔坝口二村,见被害人靳某某家大门挂有明锁,遂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该户,从屋内盗走五星五粮液白酒1瓶、三星牌笔记本电脑1台后出院;后再次返回又使用铁棍撬锁进院,将院内一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变卖。上述被盗物品的价值因无实物未予鉴定。

被告人金光杰被抓获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牛仔裤、钥匙、手机照片等;2.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靳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光杰的供述和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从手机中提取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光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光杰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光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金光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金光杰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翠然

检察官助理 肖宏伟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金光杰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换押证》1份

  4.随案移送:光盘3张、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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