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二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金光照,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镇**村**号,现住址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镇**街道**小区。被告人金光照曾因盗窃,于2014年10月4日被睢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曾因犯盗窃罪、诬告陷害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7年3月19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于2018年2月8日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8年8月14日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3月14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11月12日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睢宁县公安局于当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道雷,睢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江苏熊运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光照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2日22时至23时许,被告人金光照步行至睢宁县**镇**村**街“**超市”,撬开超市门前摇摇车将20元硬币盗走,将超市门把手掰开进入超市,将收银台内的500元现金盗走。
2.从“**超市”出来后,被告人金光照步行至睢宁县**镇**村“**店”,将该店门把手掰断进入店内,将收款机内5000元现金盗走。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金光照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金光照处扣押人民币4605元,已发还上述两名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发还清单、刑满释放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薛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金光照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光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金光照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丽娟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金光照现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
2.光盘2张。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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