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二部刑诉〔2019〕1397号
被告人金勇,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031979********,汉族,大专文化,系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勇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4日、6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于2019年6月2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1日,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金勇以共同投资经营的上海市宝山区**路**号**楼宿舍项目与廖某某、何某某共同出资签订合作协议书,并约定利润分成。后被告人金勇在明知没有履行能力,且未解除合同前提下,仍于2014年7月10日、11月1日、2015年3月11日与上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宁波**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害人曹某乙又以该项目签订内容相同合作协议书,被告人金勇通过上述手段骗取合作单位、个人投资经营款共计人民币160万余元。
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金勇至杭州市公安局采荷派出所核实自己是否被上网追逃时被杭州警方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廖某某、王某某、田某某、曹某乙的陈述;2.证人乔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曹某甲的证言;3.《合作协议书》、《实习生输送协议书》、《购买服务协议书》、《培珏公司提供给天麦公司人数表》、《情况说明》、《费用汇总表》及发票《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银行交易查询记录及交易凭证等书证;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5.被告人金勇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其无实际履行能力,仍采用同一标的与他人签订多份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伟东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金勇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补充材料一册。
3.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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