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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勇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金勇,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3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镇,现住竹山县**镇**村**组。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勇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勇与被害人夏某甲于2019年1月22日协议离婚后仍生活在一起,2020年年初二人准备复婚,2020年1月31日晚22时许二人在金勇家休息,熄灯后二人躺在床上玩手机,夏某甲在玩手机的过程中没有理会金勇,金勇不让夏某甲继续玩手机,二人发生争吵,金勇让夏某甲“滚”,夏某甲一气之下准备给自己的母亲邓某某打电话接其回家,金勇上前夺夏某甲的手机不让其打电话,在夺手机的过程中,金勇用手机将夏某甲眼睛砸伤,夏某甲捂着眼睛喊疼并哭泣,金勇不让夏某甲哭,将夏某甲的手机摔到地上,后将房间灯打开看见夏某甲的左眼一直在流血,金勇给村干部罗某某打电话请求帮忙送医,夏某甲连夜被送至十堰市太和医院救治,夏某甲的弟弟夏某乙于2020年2月1日0时12分23秒拨打110报警,遂案发。2020年4月7日,经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夏某甲2020年1月31日所受损伤主要为左眼球损伤(眼球破裂、巩膜裂伤、结膜下血肿、晶状体脱位、前房积血),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眼睑挫伤、左面部皮肤裂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0年8月7日夏某甲申请对其身体损伤程度进行补充鉴定,2020年8月21日,经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夏某甲所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为七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离婚协议、病情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金某乙、夏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夏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金勇的供述和辩解;5.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广平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金勇现取保候审于竹山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987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1份;

4.《起诉书》10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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