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丽检一部刑诉〔2019〕1号
被告人金北明,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21969********,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区**路**号**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龙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2019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5月2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经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龙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7月8日向龙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以被告人金北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北明和邱某甲系男女朋友关系,被害人郑某某(殁年21岁)系邱某甲儿子。2015年3月12日,金北明因情感纠纷脚踢邱某甲致邱重伤被龙泉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2019年2月13日刑满释放。3月份左右,金北明主动联系邱某甲,两人和好。4月份,因邱某甲和其他男性来往,两人关系恶化。金北明多次当面、电话、微信威胁邱某甲及其家人,并表示因邱某甲被判刑导致自己儿子以后不能考公务员的怨恨。
2019年5月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金北明驾驶电动车到龙泉市龙渊街道**小区寻找邱某甲,并在该小区**幢楼下车库门口拦住正在插花的邱某甲。金北明要求邱某甲和其结婚,并声称被邱害得坐牢,连累儿子以后不能考公务员。双方发生争吵。被害人郑某某在楼上听到争吵声音,下楼劝解。金北明转身到电动车后备箱拿出一把33cm长的单刃刀。金北明用刀直接捅入郑某某腹部,并迅速逃离现场。邱某甲转身发现郑某某腹部都是血,上前抱住郑某某,并向路人呼救。郑某某被送往龙泉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日下午14时39分,公安人员设卡在龙泉市剑池街道塔石岭隧道口浙K**2出租车上将潜逃的金北明抓获。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郑某某系被刺伤致左侧髂外动脉、髂外静脉破裂,导致大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单刃刀一把、手机一只;2.书证:微信短信聊天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病历、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邱某甲、邱某乙、邱某丙、游某甲、游某乙、项某某、叶某甲、蒋某某、周某某、叶某乙、李某某、徐某某、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北明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浙江省龙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丽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对金北明、邱某甲的手机的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北明为泄私愤,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北明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是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宏伟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金北明现在羁押于龙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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