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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国柱盗掘古墓葬案)_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金国柱,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现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渔场。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1年11月9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5日由沙洋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沙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国柱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贾永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3月,郭某某(已判刑)与金国柱、瞿某某(已判刑)等人商议决定盗掘黄歇古墓(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并商定由金国柱、郭某某等人出资,瞿某某准备挖掘工具、组织挖掘人员,郭某某准备挖掘场地。2009年5月至10月,郭某某安排文某某(已判刑)等人一起在沙洋县后港镇黄歇村肖某某(已判刑)家的仓库东南角,以挖地道的方式对黄歇古墓进行盗掘,未盗得文物。期间,金国柱先后多次帮忙搬运盗洞内的泥土,并邀约张某某(已判刑)盗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金国柱户籍证明、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等书证;2、荆门市文物事业管理局调查勘探材料;3.同案犯王某某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沙洋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金国柱及同案犯郭某某等5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国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国柱伙同他人盗掘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  盼  

2020117


附:

1.被告人金国柱现羁押于沙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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