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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国良盗窃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1〕80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5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5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在上海无固定住所。198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原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原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监外执行)。2020年10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0月2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二名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9时2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在本市187路公交车(方向政立路),趁被害人沈某某不备之际,扒窃得被害人随身双肩包内黑色皮夹一只(内含有现金人民币280元、招商银行信用卡、储蓄卡各一张、被害人身份证一张),得手后下车逃逸。后被告人金某某在本市农工商超市(吉浦路店)内,用窃得的储蓄卡及信用卡消费共计人民币522元。

2020年9月30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本市宝山区鹤林路78弄16-18号盛泉浴室内将被告人金某某抓获。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0年10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对被告人金某某取保候审。

2020年11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在本市812路公交车上(方向长阳路军工路),趁被害人许某某不备之际,扒窃得被害人右肩背包中的皮夹一只(内含有现金人民币800元、被害人身份证一张、百联购物卡一张、银行卡三张),得手后下车逃逸。后被告人金某某在本市静安区闻喜路320号快客便利店内,用窃得的借记卡及购物卡消费共计人民币390元。

2020年12月18日9时许,被告人金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临汾路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沈某某、许某某的陈述,证实钱包被盗的事实及钱包内财物情况。

2.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公交车监控及截图、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金某某扒窃钱包的犯罪事实。

3.证人宋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监控录像及截图、银行卡盗刷记录截图、被告人金某某签字确认的签购单及现场图片,证实被告人金某某用窃得的银行卡进行消费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曹某某、卫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金某某到案的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金某某的前科及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金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科浓

  检察官助理 胡  玮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在静安看守所(北部)。

2.侦查卷宗二册(附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案犯身份卡一张。

6.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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