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18〕690号
被告人金坤,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0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住咸安区**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1月10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19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住咸安区浮山**路**号私房**栋**单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6月18日被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坤、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金坤以每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加少许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为一条,每条人民币10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联系和转账交割毒资,采用投放毒品并实地拍照转发指引提货的方式,卖给吸毒人员熊某某、钱某某等人吸食,从中牟利。8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金坤在咸宁市咸安区浮山**村**组**号(沈某住处)的楼下向被告人沈某购买20克冰毒和15 颗麻果,金坤将上述毒品进行部分销售和分装后带至租住地咸安区温泉**名座**单元**室。次日凌晨,公安民警在该房间抓获金坤,现场查获疑似麻果56颗净重5.18克、疑似冰毒净重10克。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中均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资料、扣押清单、称量记录、转账记录等;2.证人熊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金坤、沈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 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坤、沈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十克以上,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广
2018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金坤、沈某现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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