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金坤勇,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乡**村**号。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7年6月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9年5月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5年7月被珠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8年9月被珠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9年10月11日被珠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日被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坤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金坤勇来到本市珠山区解放路10号大神烤饼店,见店主王某某睡着,趁机拿走放在桌上的一个红米手机。手机经景德镇市珠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价格为人民币440元。手机后被金坤勇遗失。
2020年6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金坤勇来到本市珠山区里村冰雨网吧,见失主冯某某正在睡觉,趁机拿走放在电脑主机上充电的一个VIVO手机。手机经景德镇市珠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价格为人民币770元。当日上午,金坤勇在珠山区人民广场天桥附近把手机卖给路人得100元。
6月28日中午,金坤勇被正在解放路一带巡逻的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简项详细、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失主王某某、冯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金坤勇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5.关于“手机”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坤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坤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121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坤勇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金坤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陈婧
检察官助理:邹 星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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