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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威盗窃案)_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545号 

被告人金威,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87********,小学文化,临时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镇**村**号,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镇**村**号楼**室。被告人金威曾因销赃,于2009年10月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1年8月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9日被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于2014年3月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8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金威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吴文伟和被害人朱某某、夏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威于2020年7月14日,在常州市钟楼区**镇**村委**村**号一出租房内,采用撬锁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朱某某的欧奈斯牌保险箱1个,内有中华牌香烟6包、黄金耳环1个、纪念币1个等物,赃物价值人民币共计1591元。

被告人金威于2020年7月16日,在本市武进区**镇**村委**号一出租房内,采用撬锁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夏某某的中华牌香烟5包、芙蓉王牌香烟1条,赃物价值人民币共计450元。

案发后,追回保险箱1个、纪念币1个,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朱某某。被告人金威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4500元,赔偿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485元,均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追缴的赃物照片;

2.淘宝订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周某甲、周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朱某某、夏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金威的供述和辩解;

6.常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等及被告人金威、证人张某某的辨认笔录;

8.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威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金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宏芳

检察官助理:华焱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金威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镇**村**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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